o 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六大纪律”,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
指导思想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o(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
o(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
o(三)实事求是;
o(四)民主集中制;
o(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
o 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o(一)改组;
o(二)解散。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四)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五)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政治纪律”主要违纪行为
发表危害党的言论等行为、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等行为、损害中央权威、妨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实施行为、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组织和参加迷信活动行为、叛逃及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行为、违反政治规矩等行为。
“组织纪律”主要违纪行为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等行为、侵犯党员权利行为、违反组织工作原则等行为、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在国(境)外擅自脱离组织等行为。
“廉洁纪律”主要违纪行为
以权谋私行为、违规接受礼品礼金和服务等行为、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违反工作生活待遇规定等行为、违反占有、使用公款公物等行为、违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行为、权色交易等行为。
“群众纪律”主要违纪行为
侵害群众利益行为、漠视群众利益行为、侵占群众知情权等行为。
“工作纪律”主要违纪行为
党组织失职行为、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行为、失泄密行为、违反外事工作纪律等行为。
“生活纪律”主要违纪行为
生活奢靡行为、违反家庭伦理和社会公德等行为。
匿名回答于2021-02-13 07:40:19
匿名回答于2022-01-14 05:1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