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向听证参加人提供决策草案、起草说明及其他相关材料。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单位应该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形成听证报告,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听证报告应当包括召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听证参加人的主主要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和不予采纳理由等内容。
此外,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的提出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署名、盖章。
参与论证的行业专家、专业机构,其专业特长应当与决策事项相符合,并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代表性。参与论证的专家应当包括行业专家和法律专家,以行业专家为主,一般不少于5人。
匿名回答于2021-04-20 21:2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