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的动工开发日期,如果有约定的按约定日期,没有约定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二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应当就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规定。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时间应当综合考虑办理动工开发所需相关手续的时限规定和实际情况,为动工开发预留合理时间。
因特殊情况,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实际交付土地日期以交地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为准。
匿名回答于2021-10-08 08:33:39
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日期; 二、颁发《国有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的日期; 三、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日期; 四、颁发《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的日期。 2008年4月29日,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其中第七条明确规定:出让年期按合同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
匿名回答于2021-10-08 11:2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