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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单是否有法律效应?

  

1、带有公司标识的统一格式的报价单,属于要约邀请,不具有要约的法律效力。  

2、多次交易过程中使用的同格式报价单,根据交易惯例,接受报价单的人一经同意,交易即达成的,属于订立合同中的要约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法》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匿名回答于2019-06-01 00: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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