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农村村级公益性设施共管共享工作遵循政府引导、村民自治、财政补助、群众主体的原则,坚持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为基础,以保障村级公益性设施正常运转为目的,以广大农村群众享有便利的公共服务为落脚点,完善公益性设施管护制度,努力形成村民自治、社会参与,激励有效、约束有力的农村村级公益性设施共管共享长效机制。
匿名回答于2021-02-04 16:4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