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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指出,地质勘查单位或探矿权人在地质勘查过程中必须十分珍惜土地,爱护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尽量减少损害,不得损害法律规定实施特殊保护的地区、设施、文化古迹及重要地质环境。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不得构筑永久性建筑物,地质勘查工作结束,应当予以恢复并及时归还。  《办法》明确了地质勘查临时用地,是指地质勘查作业临时用地和地质勘查作业中的生活区临时用地。包括:地质勘查过程中临时修筑的简易公路、桥梁,钻探工程的钻井,山地工程的槽、井、坑探工程用地及施工压覆用地、施工中搭建的临时居住地及其他生活设施等。  《办法》指出,地质勘查单位或探矿权人享有如下权利: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调查;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但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原有的供电、供水设施和通讯管线;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通行;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等。同时要求,旗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牧业、林业、水利、公安等部门,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保障勘查作业正常进行,维护勘查作业区工作秩序。

匿名回答于2021-02-19 2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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