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环境保护法》之中,既有通过明文规定确立的基本原则如协调发展原则,又有间接通过一个或几个具体法律条文确立的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法》初步确立和完善了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基本制度体系。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制度中的环境标准制度、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以及限期治理制度等都是由《环境保护法》创立的。《环境保护法》所确立的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制度,为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确立特别制度奠定了基础。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已基本建立,它们所确立的法律制度共同构成了以基本制度为主导,以特别制度为补充的环境与资源保护制度体系。
匿名回答于2021-03-22 06:29:52
匿名回答于2022-01-14 01:1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