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九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匿名回答于2021-07-11 21:28:35
涉密移动载体存储私人信息。私人移动载体存储涉密信息。存储或曾经存储过涉密信息的移动载体联接互联网。在联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存储、处理或传递涉密信息。计算机在涉密网和互联网之间交叉联接。
匿名回答于2021-07-13 03:01:26
二、不得在普通电话、手机中谈论国家秘密;
三、不得擅自复制、记录、留存、销毁秘密文件资料;
四、不得在公开传媒中发布、引用和传播秘密信息;
五、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及网络中处理、传输、存储秘密信息;
六、不得将涉密存储载体在非涉密计算机及网络中使用;
七、不得将手机等无线通信工具带入无保密措施的涉密场所;
八、不得通过互联网、普通传真机、普通邮政传递秘密信息;
九、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或家中阅办秘密文件资料;
十、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出境携带秘密文件资料。
匿名回答于2021-07-15 05:39:20
(1)拟稿:酝酿、起草、修改讨论阶段,不得外传,复印前标明密级。
(2)印刷:按保密制度规定,减少接触人员。
(3)复印:须经领导或上级机关同意,严格按规定份数复制,残次件要销毁。
(4)收发:按规定进行登记、收发,按范围送审送阅,不得与无关的人接触。
(5)阅办:传阅过程中坚持纵向运行,不得横传,阅办时按规定签字。
(6)邮件:凡机密文件必须按机要件寄发或由专人送达,不得经由普通邮路寄送。
(7)保管:密件应集中统一保管,绝密件要专人专柜保管,并加强安全措施。
(8)归档:需归档的文件要定期移交档案室。
(9)销毁:凡属应及时销毁的文件,应经领导批准后,由两人以上共同执行。某些重要的绝密文件应按规定上交,由上级机关销毁。
二:其他保密要求:
1.不说不该说的话。
2.不问不该问的事。
3.知道的事不传播,不知道的事不打听。
4.不在公用电话、明传电报和普通邮件中办理机要事项。
5.不向保密范围之外的人谈论秘密事项。
6.不携带保密资料、文件回家、出访、参观游览或出入公共场所。
匿名回答于2022-07-02 08:3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