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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插手经济纠纷处理的依据?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89〕公(治)字30号)、《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公通字199250号)、《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公通字199513号)对禁止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有明确的规定,工作中,必须划清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的界限,决不能把经济纠纷当作诈骗等经济犯罪来处理。

严禁非法干预经济纠纷问题的处理。对经济纠纷问题,应由有关企事业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仲裁机关和人民依法处理,公安机关不要去干预。

更不允许以查处诈骗等经济犯罪为名,以收审、扣押人质等非法手段去插手经济纠纷问题。

否则,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各地公安机关承办经济犯罪案件,必须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

要正确区分诈骗、等经济犯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准确定性。凡属债务、合同等经济纠纷,公安机关绝对不得介入。

如果当事人确属经济纠纷,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投诉。

匿名回答于2021-02-13 04:37:22


依据是我国公安部下发的关于违反规定插手经济纠纷的三个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中央政法委的通知。上述规定都是违反规定插手经济纠纷处理的依据。

匿名回答于2022-08-01 18:4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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