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展知识:
质数的个数是无穷的。欧几里得的《几何原本》中有一个经典的证明。它使用了证明常用的方法:反证法。具体证明如下:假设质数只有有限的n个,从小到大依次排列为p1,p2,……,pn,设N=p1×p2×……×pn,那么, 是素数或者不是素数。
如果 为素数,则 要大于p1,p2,……,pn,所以它不在那些假设的素数集合中。
1、在一个大于1的数a和它的2倍之间(即区间(a, 2a]中)必存在至少一个素数。
2、存在任意长度的素数等差数列。
3、一个偶数可以写成两个合数之和,其中每一个合数都最多只有9个质因数。
4、一个偶数必定可以写成一个质数加上一个合成数,其中合数的因子个数有上界。
5、一个偶数必定可以写成一个质数加上一个最多由5个因子所组成的合成数。后来,有人简称这结果为 (1 + 5)
6、一个充分大偶数必定可以写成一个素数加上一个最多由2个质因子所组成的合成数。简称为 (1 + 2)
匿名回答于2020-04-04 19:44:55
匿名回答于2021-06-03 09:37:29
1不是质数?
那你有没有想过,1是不是质数?有人说,“由于1只有一个因数,所以它不是质数”。这种说法貌似有理,实际上却是错误的。从课本上的定义出发,其实很难推断出1不是质数。因为你可以把1认为能够被1和它本身整除,也就是说,可以认为1有1和它本身两个因数,那么现阶段数学学习中为什么把1排除在质数之外呢?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这个问题。
其实,在历史上,1曾经被当作质数,但是后来在对合数进行分解的时候出现了这样一个问题:我们都知道,每个合数都可以分成质数的连乘积,每个质数都叫做合数的质因数。比如:
9=3×3; 100=2×5×2×5;94860=2×2×3×3×5×17×31;
那么,如果我们把1当作质数的话,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9=3×3×1;9=3×3×1×1;9=3×3×1×1×1等等书写形式。
那也就表示,如果把1当作质数的话,在将任何一个合数分解成质因数的乘积的时候,答案就不唯一了。你可以在分解式中随意地添加因数1,使得分解形式不唯一,这在应用的时候是非常不方便的。
因此,为了使自然数分解成质因数的结果唯一,数学家们提出了“算术基本定理”:“任一大于1的自然数都可分解成若干质因数的连乘积,如果不计各质因数的顺序,这种分解是唯一的。”并把1排除在了质数之外。
1可以当作质数?
然而,这种“排1定律”也不一定总能够带来更好的结果。你应该听说过著名的哥德巴赫猜想,我国数学家陈景润就因证明了哥德巴赫猜想中“1+2”的部分而闻名于世界。
这个猜想具体是这样的:“任何偶数都可以表示成两个奇质数之和”,显然,在这个猜想中,是将1当作质数来使用的,比如,偶数2只能写成1+1的形式。
如果不把1当作质数,那么这个定理就应该修饰为:“任何大于4的偶数都可以表示成两个奇质数之和”,如果再把“奇”字去掉,那么这个猜想也可以变为:“任何大于2的偶数都可以表示成两个质数之和”。
要不要把1看成质数?两方面的理由我们都了解了。所谓“知所异同,方窥全貌”,然后再做选择。
数学家选择了“1不是质数”,是因为算术基本定理中唯一性最重要,不容破坏,其他的就都是次要的。
但,即使我们已经规定“1不是质数”,数学家有时为了叙述上的方便,采取较为宽松的态度,又将1看作质数,你也不要太过困扰。
我们要强调的是:“1不是质数”是一种方便的规约,规约并不是天经地义的,我们的取舍原则是: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数学中的定义与规约必须方便、合理,理论必须没有矛盾,这就是康托所说的:数学的本质在于它的自由。并且,这种自由是在逻辑之下的自由,就像现在的文明人应该在法律允许之下才有自由可言。
因此,你在平时的数学学习中,只需要按照这种规约:1不是质数,来处理问题就可以了。
匿名回答于2021-06-03 06:15:15
1既不属于质数也不属于合数.
一般情况下,我们把1排除,因为1的公因数只有1自己,而指数的定义是公因数只有1和它本身,是两个公因数,而1只有一个,所以不是质数,更不是合数。
匿名回答于2022-01-06 23:5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