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备性(completeness)或顺序性(ordering)。消费者总是有能力将多种商品的组合,按照其偏好大小而顺序排列和比较。在这一公理的假设下,消费者对任何两组物品A与B,必须有能力辨别其偏好A优于B,或B优于A,或两者偏好相同,且此三者中只有一种状况能成立。
(2)传递性(transitivity)。假如某消费者面临A、B和C三个商品组合,消费者在商品组合A和B之间更偏好A,在B和C之间更偏好B,则该消费者在A和C之间就更偏好A。
(3)非饱和性(non satiation)。在非饱和状态时,消费者对愈多的物品其偏好愈大;即消费数量愈多,所获满足愈大。在这一公理的假设条件下,若消费者达到饱和状态或超饱和状态(厌恶)时,消费者不愿再消费,否则他一定不是有理性的人。一般所设定的假定是未达饱和状态前所做的分析。
以上三个公理性假设构成了现代消费者行为理论的基础。
匿名回答于2021-01-21 04:4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