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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儿童刑法?

我国古代,王为了体现仁政,对未成年人犯罪一般会宽大处理。西周时期,立法者就认识到年龄与认知、控制能力之间的关系,体现出恤幼思想,《周礼•秋官•司刺》就有“赦幼弱”的规定。


秦简《法律答问》记载,秦代对身高未满六尺的人犯罪予以宽大处理。


汉代再次以年龄大小作为刑事责任能力的标准。东汉时规定:“未满八岁,八十岁以上,非手杀人,皆不坐。”


至唐代,《唐律》成为中华法系集大成者,刑事责任年龄立法基本趋于完备。《唐律》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详细分类,分为七岁以下、七岁到十岁、十五岁以下三个阶段,并分别规定了除死刑以外,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不同情形。


到清代,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建立了更严格的条件限制。雍正年间,两个小孩一起挑土,其中一叫丁狗仔的欺负另一叫丁乞三仔的,不光让他挑重的,还用土块丢他,对方用土块还击,却导致其死亡。本来丁乞三仔已年满十岁,触犯死刑,不适用恤幼的相关规定,但雍正了解前因后果后,作出判决,此案情有可原,免其死罪,减刑发落并赔偿丧葬费。

匿名回答于2021-03-07 22: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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