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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 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 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 票存根联和发 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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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 票四五六联不属于上述应保管5年的范围,但应分别按统计联、出门联等各自不同的用途交由不同的部门留存。若其它部门不需使用,对已经开出的多余联次应由财务单独装订备用。并建议及时到税局变更专票的联次,由六联改为三联,免得浪费纸张和麻烦。
匿名回答于2020-02-26 16: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