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回答于2020-09-10 20:16:21
2018年11月,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正式启动,以北京、上海、天津、重庆4个直辖市和深圳、西安、大连、成都、厦门等7个城市的公立医疗机构作为集中采购主体,集合需求量,提高谈判议价能力,实现了药价的大幅“降低”。“4+7”主要内容是以扩围地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2018年度用药总量的一定比例进行带量采购,量价挂勾,以量换价。医疗机构按照中选价格与生产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优先使用中选药品。
严格要求药品集采遵循安全第一、质量优先、兼顾价格、理顺渠道、分步实施、逐步推开的原则,使医药集采达到既符合医药管理的法律法规,又符合实际,达到规范药品购销行为,服务广大群众的目的。
匿名回答于2021-12-16 22:2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