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决定,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名单,7月1日至5日在北京举行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开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起草工作。
这一起草工作历时四年零八个月,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终于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围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根据中国宪法制定的。中国宪法是社会主义性质的。1997年7月1日中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在香港实行“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大陆十一亿人口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在香港、澳门、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因此,从法律理论上研究中国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匿名回答于2020-01-02 11:4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