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保障并支持电子商务创新发展。发展电子商务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速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进程、提高国民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的战略决策。《电子商务法》充分认识到电子商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坚持“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的要求,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并支持电子商务的创新发展。例如,在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问题上,强调依法登记,但同时规定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无需登记。草案初次审议稿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内容分散规定在相关章节中,二审稿对此作了修改,设专章规定了电子商务促进,明确了国家将电子商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促进商务基础设施建设、交易安全、完善信用评价等多方面的内容,为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第二,规范经营与促进发展并重。2017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办专题讲座第二十九讲,邀请商务部副部长王炳南做了《国内外电子商务的现状与发展》的报告。报告指出我国电子商务市场存在的三方面的问题:假冒伪劣和侵犯知识产权现象时有发生,对消费者和正常经营的商家造成严重伤害;“刷单”等通过虚假交易增加信用评级的违规行为难以根治,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受到挑战,也导致统计监测数据不准确,影响对行业发展趋势的判断;不公平竞争现象依然存在,强制“二选一”、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商业混淆、网络攻击等新型不公平竞争行为出现,监管部门难以准确界定、举证和处理。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电子商务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保护和社会对电子商务的发展信心,成为电子商务市场治理必须解决的问题,也是电子商务法立法过程中反复研究的重点问题。《电子商务法》遵循规范经营与促进发展并重的思路,针对电子商务活动的特点和实践中反映的突出问题,聚焦于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平台经营者,对其义务与责任作出规定,以更好地保证交易安全,保护用户和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第三,处理好与有关民事法律和行政管理法律的关系。对现行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再作重复规定,同时明确与相关法律的衔接。电子商务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第三章“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的第四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适用本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的规定。”考虑到这些法律并非专门针对电子商务产生的交易关系,其涉及的范围更广泛,对电子商务也普遍适用,所以作了衔接性的规定。电子商务法主要针对电子商务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和特有领域确立了新的规范,体现了法律体系的完整性、统一性和协调性。
匿名回答于2021-02-19 00: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