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适用中山市行政区范围内个人自建住房。其中,本办法所称个人自建住房是指不动产权属人为个人,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土地用途为农村宅基地、住宅或商住(含商业住宅),城区总建筑面积不大于600平方米,其余各镇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的自建自住用途的建筑。个人自建住房建设应符合规划的要求,此外还可参考本地块所在村庄、社区居民个人自建住房的乡规民约等进行规划建设。
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住宅小区,原则上不得进行拆、改、加建;如确实需要拆、改建,则不得突破原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新建建筑不得超出原建筑距离用地红线最近的外墙线,且建筑风貌应与原小区相协调,并按规定进行公示。统一规划的住宅小区中的未建设用地,个人进行自建住房的,须按经规划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进行建设,并不得突破原已批准的各项规划指标。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自建住宅小区规划的修改,应按程序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提交规划局审定并公示。属拆迁安置地内的个人自建住房,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按照规划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进行建设。
其它零散用地的个人自建住房在一定区域内已建成,在符合规划要求下,其中的零散用地可参考周边已批准建成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建筑风格以及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等进行建设;个人自建住房因规划控制或旧城改造等原因不能批准重建的可维修加固,维修加固原则上不能改变原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建筑红线、建筑层数、建筑结构和建筑高度;个人自建住房位于规划道路红线及建筑控制区范围、公共绿地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的,由有关责任单位按照文件要求统一处置。
个人自建住房受河涌退让控制,在一定区域内已基本建成,为了保留当地水乡特色,其中的零散用地可参考周边已建成建筑,在符合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在征得属地政府及水利部门同意后,可参考周边建设情况进行建设。新规划区则须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办理。
房屋原则上4层高且不超15米
个人自建住房原则上不得超过四层,第四层只允许建梯间及辅助用房,面积不得超过第三层面积的一半。主出入口室外地面至第三层屋面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12米,至第四层辅助用房屋面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15米(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则计算至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当建筑主出入口室外地面标高不一致时,则以该建筑主出入口周边相邻可作为消防通道的小区内部道路中心线的标高(若该道路也有高差,则按该道路两端点的平均标高)加上0 .2米作为室外地面标高。个人商住楼(含住宅楼)首层高度不得超过5米。
值得注意的是,各镇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区域特色和乡村风貌,制定适合于本行政区范围内的个人自建住房实施技术细则,由市城乡规划部门审查并按照法定程序纳入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对于重要规划区或道路红线大于24米(含24米)的路段,镇区可以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沿街立面设计方案指导规划建设,建筑高度原则上不超过18米。
个人自建住房建筑开窗墙面(临4米及以上宽度道路除外)退后用地红线原则上不得小于2米,如墙面退让用地红线不足2米仍需要开窗的,应设置防火墙及防火窗。
个人自建住房暂不配套公建。而商住用地的商业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火炬开发区、东区、石岐区、西区、南区个人自建住房,居住建筑面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商业建筑面积需缴纳,其余镇区按规定收取。
匿名回答于2021-02-13 10:5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