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劳动模范因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工资、有关津贴照发。
2、对农村无工资收入,长期患病或因病住院,医药费本人负担确有困难的劳动模范;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劳动模范,其所在地财政给予临时性补贴。
3、各级工会组织和劳动模范管理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做好劳动模范的疗养休养的联系和组织工作。可集体组织劳动模范疗养休养,也可根据需要有计划地组织劳动模范到外地参观或出国考察学习,所需费用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支付。劳动模范疗养休养及休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4、有条件的单位可为省以上劳动模范增办补充养老保险。
荣誉津贴(补贴)标准
为已离退休的全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和省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见本意见第一条)设立荣誉津贴,无工资收入的农村劳动模范给予生活补贴。标准是:
1、全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20元。
2、省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含部级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80元。
五十年代、六十年代获得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每月再增加20元;七十年代、八十年代获得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每月再增加10元。以省政府名义命名的省级战线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每人每月享受荣誉津贴50元。
3、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无工资收入的劳动模范,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年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收入水平的要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比照本意见第三条l、2项荣誉津贴标准发给。
匿名回答于2019-04-22 00: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