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根据上述第二十条的规定,销售商品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如遇供货方破产,你公司应在破产清算期间向其索取发票,如果供货方已破产不能开具发票,你公司可要求供货方有关负责人到其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匿名回答于2019-08-17 04:0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