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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法院在我国法院中被称什么?

省级法院在我国法院中被称为高级人民法院。负责民事案件的再审和死刑案件的二审及无期徒刑的审核。我国法院分四级:区县是初级人民法院,市为中级人民法院,省和直辖市为高级人民法院,国家为最高人民法院。

匿名回答于2020-08-26 10:09:00



省法院被称为高级人民法院

我国法院实行四级两审制。


法院的四级分为:


1、全国最高人民法院


2、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


3、各市(除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


4、各区县的基层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一)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二)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三)市辖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在县、县级市、自治县、市辖区设立基层人民法院。

匿名回答于2022-05-24 03:25:07


被称为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审判机关。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设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审判庭和其他需要设立的审判庭,并设审判委员会。其上级人民法院为最高人民法院。

职责:

(1)审判依法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2)审判对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案件,以及省级人民检察院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3)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下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

匿名回答于2022-07-01 18:57:41


答:中国法院直属四级管理机构。他们是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他们之间行使的工作范围不同但又直接联系。省级法院全称为XX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该省的法院全面工作,也完成最高院指派的工作。法官任命均由省各级人大负责。

匿名回答于2022-07-01 19:2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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