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内户口迁移:
受理单位:户籍所在地人口管理服务部门(分局人口管理服务中心、派出所)
受理条件:居民因搬迁或购房,在市内六区、环城四区、滨海新区之间或两区三县之间迁移户口
需在新住址立户迁移的,手续齐全当场办理。(迁移人需与落户地房主系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关系、(外)孙子女)
应提交的材料:
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房屋产权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迁移人年满6周岁的,每人一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已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可免提交);
匿名回答于2019-04-23 00:5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