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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发录用offer但又不要,如何处理?

李小姐听后,很是郁闷和纠结,offer都发了,怎么办呢?请问: 1、OFFER上是否有写明 “您已经被本公司正式录取,本公司将与您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类似的关于确定录用的词语,同时也收到了应聘者的确认,说明公司的OFFER构成了民事合同,双方都要遵守和履行的。 2、OFFER里面是否有写说明入职后签订多少期限,这个是应聘者可以作为告公司违约的一个证据。 其次,了解公司是不是真的不需要这个人。 1、公司现在其他项目组主管经理是否有人员异动倾向,是否可以先把这个人招进来储备培养。 2、公司是否有马上要接到的项目,如果有,可以考虑聘用这个经理先行做工作准备。 解决办法如下: 第一,和公司协商是否有其他合适的岗位可以让他过去,如果没有,走下一步。 第二,和当事人和气沟通,毕竟是公司的问题,尽量和他协商,说明公司的情况,并且和他说明下次有合适的机会马上第一时间通知他。并且李小姐要动用自己的人脉资源向自己的朋友同行推荐他,让他可以很快找到其他工作。 第三,如果此人坚决不同意,并且说公司给他造成了损失,要公司赔偿,甚至要上诉公司,而公司的OFFER条款写明了正式录用等,那么公司败诉的机会比较大,建议从个人角度出发,劝应聘者不要上诉(因为应聘者需要花很多时间在上面,不值得)。 之前曾经看过有人建议说为了息事宁人,让这样的应聘者先进来公司,然后在试用期找理由辞退他,或者签订的合同时间尽量缩短,让他干几个月就走人,我个人不太同意这样做,因为这个人一旦进了公司,就会拿之前闹的不愉快尽力在公司宣扬,给其他人造成不好的印象,而且试用期是需要有力的证据来证明其不符合公司任职资格要求才能辞退人的,到时又是一件麻烦事,很多公司宁愿一次性赔点钱也不愿意花钱在一个本来不需要的人的身上。当然,更多公司是希望HR部门一分钱都不要花把这个事情搞定。 改善措施如下: HR在解决了这个事情以后绝对不能到此为止,应该马上检查公司已经有的制度流程,以免此事再次发生: 2、在应聘者背景调查、体检等OK后再发OFFER。 3、详细告知入职职位、工作期限、入职需准备的资料等。 4、完善公司的人才储备,解决有项目时就招人,无项目时就炒人的问题。 总之,虽然这里提到的是OFFER的问题,但是从中折射出来的公司业务调整灵活性和人才储备问题,才是大问题。

匿名回答于2019-03-20 00:14:05


一般企业的offer要经过企业法务人员审核和总经理签批的程序,首先确定,offer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只要劳动者同意并符合Offer Letter中的约束条件,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Offer中承诺的内容如期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违反Offer未订立劳动合同则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Offer发出后,用工双方仍处于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此时,如果劳动者在充分信任用人单位的基础上已经为签订劳动合同做了必要的准备和投入,而最终因用人单位的过错未正式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先谈谈处理方法吧: 1.根据目前掌握的求职者情况,及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确定若公司不录用该员工,需承担的责任及可能的赔偿金额范围。若求职者要求赔偿低,那么可能就较少,如果要求高,那么按照国家规定最高需赔付多少。 2根据掌握的情况,和老板说明,并了解老板能接受的赔偿范围及是否愿意以其他岗位录取该求职者等情况。 在协商赔偿过程是比较需要讲究技巧和方法的,赔偿的高低取决于你对求职者的了解程度,对法律的熟悉程度,及你的谈判方法。知己知彼,才能百战不殆。完善流程,一般用电话通知较为妥帖,呵呵呵

匿名回答于2019-03-20 00:15:54


然而,OFFER LETTER本身不是劳动合同,在一般情况下,雇佣双方会另行签定劳动合同,如果两者在条款上产生矛盾,那么劳动合同将取代OFFER LETTER来规范劳动关系当事人。 由于OFFER LETTER的本质仅是双方达成聘用意向,在很多情况下,聘用双方会在条款中具体明确员工的录用或入职日期,因此OFFER LETTER虽然成立了,但是在约定的录用日期之前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关系还没有形成。

那么在此情况下,OFFER LETTER的效力受到《合同法》的调整,企业单方撤消合同在法律上被称为预期违约,合同可以解除,但是如果员工证明其因为企业的违约行为遭受损失,那么企业应该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企业的违约行为将不仅仅设涉及合同本身,而且还涉及到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

如果企业在发送OFFER LETTER后,员工即行履行劳动义务,或者员工能够举证劳动关系的各项权利义务已经运行,那么双方实际上就已经形成了劳动关系。企业的撤消录用就直接成为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其行为应该直接受到《劳动法》的调整。依据《劳动法》个相关法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必须严格依据法定的标准,其随意的解除行为会因为员工的诉请而被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撤消。

当然,如果员工同意企业的单方解聘行为,那么企业必须按照法定的标准向员工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签发OFFER LETTER后又撤消录用的行为后果不能一概而论,双方的其他各项法律行为或事实行为都会对此产生影响。值得一提的是,被纳入劳动关系的员工一方将会受到比一般民事合同当事人更为有力的保护。

匿名回答于2019-03-20 00:5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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