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回答于2021-04-08 00:14:05
2009年8月27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民法通则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修改如下: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修改为:“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删去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民法通则》主要内容有:基本原则、公民、法人、民事行为、民事权利、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民事关系、民法通则解释部分条款的废止等。
匿名回答于2021-05-02 08:56:58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 法典》 第一千二百六十条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 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匿名回答于2021-07-30 21:2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