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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司法机构介绍?

元代司法机构

元朝统一中国以后,仿照宋制建立了一整套由蒙古贵族地主所垄断的司法体系。其机构多重,各领其事,不相统摄。中央设有刑部、大宗正府、御史台、宣政院等。其长官皆由蒙古贵族担任。元朝的大宗正府既代替前朝的大理寺会决庶务,又审理宗室及有关蒙古、色目人的案件。

大宗正府“以诸王为府长”,长官虽然同御史台长官均为“秩从一品”,但不受御史台的监督。它与中书省、枢密院并列,独立于刑部,是为蒙古王公垄断的中央司法审判机构。刑部以尚书、侍郎为正、副职,“掌天下刑名、法院之政令”以及冤、疑案的复审,死刑复核并录囚等工作。御史台则担负纠举百官违法犯罪,监督京师与地方刑狱,平反冤狱,勘结罪囚,承追取舍重刑等司法职能。

御史大夫“秩从一品”,比刑部尚书高两级,与中书省、枢密院并列。元朝重视宗教,僧侣具有强大的势力和尊贵的地位,因此管理宗教事务的宣政院成为最高宗教审判机关。宣政院以帝师为首,其下的宣慰使等主要官员必由僧侣担任,负责审理重大的僧侣案件和僧侣纠纷案件。宣政院并于地方各路设行宣政院,凡涉及僧侣诉讼,除奸盗、诈伪、致伤人命等重大刑案由地方长官审理报宣政院外,其他有关僧侣的刑、民案件均由各该寺院主持僧问,地方官吏不得擅断。若是僧侣之间的纠纷,则由该地方长官与有关寺院主持僧会同审理。

这样便形成一个自上而下,由机构到制度的宗教与世俗权力并行的特殊司法体系,从而保证僧侣不受普通法律制裁的特权。元朝地方司法机关,大体上按行省、路、府、州、县,设有达鲁花赤为掌印总辖官,可以直接鞫勘罪囚。行省,为地方最高政务与司法机关,同时省设肃政廉访司使,监督各路司法。各路设推官专掌诉讼。府、州、县,均由行政长官兼理司法。由于达鲁花赤为蒙古管事官,其权力凌驾于地方长官之上,从而表明地方的司法权实际操纵于蒙古官之手。如发生军民、僧俗间的重大案件,则由地方官约同该管军官与宗教职事“会问”。

匿名回答于2021-08-22 06:2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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