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国旗及其图案用于私人丧事活动的,由国旗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将国旗及其图案用作商标、商业广告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匿名回答于2021-09-23 07:11:47
2、相关法规规定:(1)《商标法》第十条 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第五十二条规定,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广告法》第九条规定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匿名回答于2021-09-23 08:3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