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回答于2021-04-11 01:33:07
井冈山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江西省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士学位证书授予对象为本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取得我校学籍的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攻读我校双学士学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 普通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1.政治表现: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学术水平:
(1)在规定年限内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的;
(2)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来华留学本科生,初步掌握汉语,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获得毕业资格者,经井冈山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取得毕业资格者;
(二)经调查认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者;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毕业时属本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的结业生,学校允许其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时间以学生当年入学之日算起),按照《井冈山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取得毕业资格后,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第八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按《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章 学士学位申请、审批程序
第九条 学士学位授予审核程序:
(一)各学院(部)根据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于学生修业期满后1周内,完成对本学院(部)毕业生的课程学分、毕业论文(设计)或其它实践教学环节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审核,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经专业所属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报教务处;
(二)教务处对各学院(部)报送的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查结果及学士学位授予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为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申请人,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其 它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后,应按教育部统一制订的格式,给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位证书由校长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决定之日,即为学位证书生效日期。
第十一条 学生对学位授予决议有异议的,可在授予学位决议发布后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诉,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审,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审结论,告知申诉人。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审后的决议为最后决定。
第十二条 对以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士学位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撤销授予其学士学位的决定;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生效,并报江西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井冈山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井大发〔2016〕4号)同时废止。
匿名回答于2021-10-21 03: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