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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由什么部门接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591号令)第九十九条 公众发现、捡拾的无主危险化学品,由公安机关接收。公安机关接收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没收的危险化学品,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交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其认定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理,或者交由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国家财政负担。

匿名回答于2019-03-27 04:3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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