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国家医学考试服务中心提示,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当地行政部门的主管部门申请,如不满意,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匿名回答于2019-07-31 02:4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