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集中统一领导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国家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必须服从中央的领导。
二是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是核心。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除享有一般地方国家机关所享有的职权外,还享有若干自治权。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最重要的特征、最显著的标志。
三是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它是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结合;是经济因素与政治因素的结合:是历史因素和现实因素的结合;是制度因素和法律因素的结合。
匿名回答于2021-07-26 00: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