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回答于2019-03-25 07:12:50
目前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引渡条约关于引渡中发生费用的分摊问题有以下几种表述,一是“引渡费用应由该费用产生地的缔约一方承担。但与引渡有关的空中交通费和过境费用应有请求方承担。”二是“被请求方承担在其境内因引渡请求涉及的任何程序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因扣押和移交财产、羁押被请求引渡人所产生的费用;请求方承担从被请求方领土押解该人所产生的费用;因缔约一方从第三国引渡而在缔约另一方境内过境所产生的费用,由请求过境的缔约一方承担。
”三是“各方承担在其境内因引渡请求涉及的任何程序所产生的费用;请求方承担从被请求方领土押解被引渡人所产生的费用;因缔约方从第三国引渡而在缔约另一方境内过境产生的费用,由请求过境的缔约一方承担。”尽管这些表述不一,但都体现的是如前所述的同一种分摊原则。
根据这种分摊原则,对被请求国来说,其在引渡合作中所承担的经济负担可能是比较重的,因为它需要承担查找和羁押被请求引渡人的费用以及有关审查活动的费用。虽然被请求国一般不能要求请求国补偿上述经济负担,不过,根据国际实践,可以要求有经济能力的被请求引渡人承担某些费用,例如:羁押期间的生活费、为执行监视居住而支付的旅馆住宿费、聘请律师的费用、医疗费用等其他特殊费用。
匿名回答于2019-03-25 07:1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