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第 4 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服兵役,稱為免役:一、身心障礙或有痼疾,達不堪服役標準。二、身高、體重或體格指標過高或過低,達不適服役標準。
第 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服兵役,稱為禁役:一、曾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二、執行有期徒刑在監合計滿三年者。經裁定感訓處分者,其感訓處分期間應計入前項第二款期間。
匿名回答于2020-09-17 04:3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