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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编),能否在工作之余从事第二职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明文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匿名回答于2019-02-05 05: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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