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地区
一是文物保护单位;
二是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
三是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四是输、变电设施;
五是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是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七是重要军事设施;
八是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维护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要求,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前款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并负责看护。
匿名回答于2022-08-25 23:46:46
匿名回答于2022-08-26 00:1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