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回答于2022-10-06 03:09:17
匿名回答于2022-10-06 01:47:46
(2018年10月8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8年10月1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 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预防和减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
第三条 本市对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实行严格管理、严格控制、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滨海新区、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行政区域内,禁止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匿名回答于2022-10-06 02:28:55
匿名回答于2022-10-06 02:46:14
1.本市外环线以内(含外环线)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外环线以外的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桥梁、隧道、电力设施、燃气设施、加油加气站、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其周围100米的范围内;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旅馆、商场、市场、文化娱乐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绿化草坪、苗圃和山林等重点防火区;港区、自然保护区、产业园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3.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匿名回答于2022-10-06 02:49:45
匿名回答于2022-10-06 03: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