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限定: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受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隶属业主共有,但隶属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隶属业主共有,但隶属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隶属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隶属业主共有。
匿名回答于2021-07-22 06:5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