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回答于2023-09-10 01:05:39
劳动部 复地质部关于报请审批地质勘探工作有害健康工种名称的函
[62]中劳护宇第134号 (1962年10月10日)
地质部:
8月7日(62)地人字第211号来文收悉。我部同意下列工种按“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中第二条第(二)项办理:
(1)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的人力搬运工;
(2)从事井下工作的风钻工、支柱工、爆破工、管道工、坑内运输工和手掘钻(井)探工;
匿名回答于2021-12-15 13:5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