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49号令,2012年)是原安监局颁布的,用于监督管理非放射类接触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职业病体检的。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是用于监督管理放射类用人单位,以减少放射工作人员职业病的发生。
《GBZ18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235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是我国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前者规定了非放射类职业病体检的项目、职业禁忌证、疑似职业病、体检周期等内容;后者规定了放射类职业病体检项目、职业禁忌证、疑似职业病、体检周期等。
匿名回答于2023-09-11 12:53:52
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匿名回答于2023-09-05 18:4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