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独生子女父母,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时分别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奖励;是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居民的,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适当补助。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其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给予扶助。在经济补贴、医疗保障、养老保障、应急帮扶、亲情关爱等方面给予照顾。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其经费来源主要是财政投入和社会捐助,主要用于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不再收养子女的,退休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时的补助。
3、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的,继续享受相关优先优惠:
(一) 在扶持发展生产上,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优惠和支持;
(二) 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以工代赈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三) 提高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宅基地标准,多增加一人份的集体福利分配份额;
(四) 对下岗的独生子女父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培训和就业;
(五) 农村独生子女在参加本省中考、高考时,给予增加十分的照顾;
(六) 对独生子女入托儿所、幼儿园、上小学、就医住院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七) 对六十岁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在就医、养老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匿名回答于2023-09-12 02:1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