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保障社会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社服务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服务机构,就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她组织为了提供社服务,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第三条社会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与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与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她社会组织与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社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实际,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匿名回答于2023-09-16 15:5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