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警察执法不需要出示执法证,《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交警执法只要身着制服、佩带警衔、警号,并不需要出示证件,只有在便衣情况下执法时才需声明并出示警官证,而不是执法证。执法证其全称是“公安机关执法资格证书”。但这个资格证书,仅限于公安内部使用,根本不作为对外执法的身份证件。如果还有人再向警察(尤其交警)索要除了“警察证”之外的“执法证”,那这恐怕不是公民权利意识觉醒的象征,反而是对法律无知的一种体现。
第二,不能侮辱正在执法的警察。根据《人民警察法》第35条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以及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属于妨碍执法民警依法执行职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不能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民警执行职务。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匿名回答于2023-09-20 03:50:00
匿名回答于2023-09-11 13:3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