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澜沧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孙文忠、李树美经济损失286709.5元(396854元-110144.5元﹦286709.5元)30%即86012.85元,扣除被告杨彬已支付3253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澜沧支公司尚应赔偿原告孙文忠、李树美53477.85元,支付被告杨彬垫付的32535元;
三、驳回原告孙文忠、李树美对被告澜沧县永兴运输服务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杨彬(反诉原告)的其他反诉请求。
匿名回答于2023-09-21 03:5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