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以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普通法系的核心——英国法,是在较为纯粹的日耳曼法——盎格鲁·撒克逊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3.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判例法是在法官的长期审判实践中逐渐创造出来的,法官的判决本身具有立法的意义,普通法系素有“法官造法”之称。
4.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法官和律师在适用法律时,通过对存在于大量判例中的法律原则进行抽象概括、归纳比较,然后才将其最适当地运用到具体案件中去。
5.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匿名回答于2023-09-26 02:3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