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回答于2023-09-26 02:42:02
二、国际倾向:倾向于到达主义,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就采用到达主义。因为投邮主义不尽合理,如函电在传递途中遗失亦无碍于合同的成立,而要约人还不知道受要约人已作出承诺,则要约人的利益处于不受保护的地位。
三、中国的有关立法。我国《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显然,我国采用的也是到达主义。
匿名回答于2023-08-29 13:3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