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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英美法系要约生效方式是投邮主义,而大陆法系是到达主义?

英美法系认为邮局是要约人的代理人。这个问题上很多人的认识有些误区,英美法系要约和撤回要约还是采用到达主义的。这是为了保护信赖利益。

匿名回答于2023-09-26 02:42:02


一、立法分歧: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承诺而言,历来存在投邮主义(发信主义)与到达主义(受信主义)的立法分歧。英美法采用投邮主义,主张承诺于函电交邮电局或投入邮筒时生效;大陆法采用到达主义,主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二、国际倾向:倾向于到达主义,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就采用到达主义。因为投邮主义不尽合理,如函电在传递途中遗失亦无碍于合同的成立,而要约人还不知道受要约人已作出承诺,则要约人的利益处于不受保护的地位。

三、中国的有关立法。我国《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显然,我国采用的也是到达主义。

匿名回答于2023-08-29 13:3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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