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园制度具体有以下三个特点:
(1)家族与地主庄园的二位一体。即“一个家族就是一个庄园,族长就是庄园主“。族长占有大量土地,将成片的土地用沟堑围圈起来,形成很大的院落或者园林,庄园内部独立地进行农业和日用手工业的生产。
(2)以庄园为范围的聚族而居。“魏晋以后家族聚居的形式,除了那些族众尚未向同宗大地主依附、大地主尚未建立庄园的地方,仍然以村落为单位聚居以外,一个庄园即是一个聚族而居的单位,好像同姓聚居的村落一样。庄客多数为同宗族人,他们的住宅就建筑在庄园内部,而且大多环绕着族长的别墅建造”。
(3)庄客的族众兼依附农民的双重身份。一个庄园主(即族长)必须胁迫大批小农为庄客,把他们附着在庄园里,为自己耕种庄田,供自己驱使服役。
匿名回答于2023-09-26 03:00:54
九世纪中叶,在今法、德境内庄园已经普遍存在。英国的庄园出现于九至十一世纪。十三世纪中叶,领主对货币的需求日益迫切,他们要增加收入,只有开垦新地和建立新村,而要达到目的,只有同移民好好商量的一法。他们终于发现,雇用自由民做日工,在经济上更划算。……在这样的情况下,农奴制渐渐被废弃,庄园制衰落了。
匿名回答于2023-09-14 19:3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