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认为应通过预见能力与情势变更事实发生概率两个维度,并结合主、客观相一致的标准综合评判。
具体而言,行政机关因涉及行政管理专业领域,具有人力、物资、技术等支持而具备较强的预见能力;比较而言,相对人则预见能力较弱。因此,在发生大概率情势变更事实时,很难认定行政机关在协议订立时没有预见,而相对人没有预见更具有合理性;在小概率事实发生时,无论行政机关亦或相对人均存在没有预见的可能性;在完全不具备预见某种事实发生的可能性的情况下,当然就无需从预见能力角度做出评判。
匿名回答于2023-09-26 09:4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