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第八条 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匿名回答于2023-10-03 16:14:07
第二条 学生有维护校园安全稳定的义务。学生在校期间的日常生活、学习、实习和各项活动,都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服从管理,听从指挥。
第三条 学生必须自觉遵守治安管理规定。不得私藏和使用公安部门规定的管制刀具,违者按学校规定进行处理,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学生必须高度重视安全,不得攀越围墙、窗户和栏杆,不得坐在窗台、护栏或其他不安全的地方,禁止将楼梯及其它物品放在阳台或栏杆面上作为晒衣被的工具,以免影响他人安全。
第五条 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维护宿舍安全,严禁私拉电线,不得使用违反规定的电器,自觉做好防火、防盗、防骗工作。
第六条 学生必须自觉加强宿舍财务的管理,加强安全防范,离开宿舍随手关好门窗,保管好锁匙,贵重物品如手机、电脑、数码相机等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现金数额要适当。
匿名回答于2023-10-02 18:58: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