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如果你公司向供货商购买的产品在上述范围内,可适用6%的税率。
匿名回答于2023-10-08 17:2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