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回答于2023-10-12 03:40:22
职工发生以下情况,其前后工龄连续计算:
1、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动工作、安排下岗者,调动、下岗(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2、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派国内外学习者,其学习期间以及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3、因企业停工歇业或者破产,职工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到其他企业工作者,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4、企业经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原有职工仍留企业工作者,其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5、职工在疾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连续计算为本企业工龄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以外,其前后工龄应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条件
1、已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具有符合国家工龄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的国有、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
2、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干部和原固定职工
3、机关事业单位转制的工勤人员(原固定职工)
4、2000年2月之后辞职离开我市市、区属机关、财政核拨、核补事业单位的人员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匿名回答于2023-10-07 21:18:08
2、必须是原国有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
3、原工作时间必须符合国家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
职工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指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
匿名回答于2023-10-07 21:18:13
匿名回答于2023-10-07 21:17:54
匿名回答于2023-10-07 21:1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