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一)在重新办理普通护照时,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为申请人同时办理换发加注或补发加注或曾持照加注;
(二)申请人户口簿上有曾用名的,可以申请曾用名加注;
(三)申请人具有繁体汉字姓名、英文姓名、多音字姓名、非标准汉语发音姓名的,可以申请姓名加注;
(四)申请人可以另行申请除最新失效普通护照外的曾持照加注。
匿名回答于2023-10-12 20: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