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参战退役军人的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优先保障;
(3)各级人民政府对参战退役军人,应当提高优待标准;
(4)军队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对参战退役军人给予优惠;
(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参战退役军人的名录和事迹,编辑录入地方志等。
匿名回答于2022-05-16 17:04:58